陕政办〔
2014
〕
25
号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陕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
年
8
月
11
日
陕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
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或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
陕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
,
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材料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税务登记在陕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遵纪守法,连续两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经济目标报表及其它相关信息;
(四)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支持。
第五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应 录入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且县工信局技
改项目库的项目;
(二)
项目已办理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三)
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
,
且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应报送的材料:
(一)
申请报告
;
(二)
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三)
项目资金或贷款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汇总表、贷款合同、银行对账单、支付凭证等);
(四)技改前、后项目现场影像资料;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用于陕县工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建设奖励。
第八条
县政府每年对技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用于技改项目建设。奖励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用于技改项目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奖励。奖励标准:按用于技改项目贷款额的
7%
进行贴息,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县级税收的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企业自筹资金用于技改项目建设的,可参照贴息,按自筹资金总额的
3.5%
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县级税收的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章
组织申报、评审、验收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
于
每年
12
月底前
对申报项目评审完毕,确定支持企业及项目,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验收、审核费用在奖励资金外列支,按照不超过奖励资金额度的
2%
控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奖励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可对奖励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陕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冯俊珍(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王彦凯(县政府副县长)
张海岩(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县政府办、工信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各自职责分别是:
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项目的核定、评审、建设
等工作的监督
检查;对建成项目组织实施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县质监局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环评核定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企业注册合法性认定。
县国税局负责核实企业完税情况。
县地税局负责核实企业完税情况。
县人行负责项目贷款等相关情况的核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马金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