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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2014〕4号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 2014 〕 4 号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陕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 3 月 9 日

 

 

 

 

 

陕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

 

2014 3 9 日)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的长效管理,掌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与消除水性疾病和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5 〕 45 号),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 2008 〕 3 号),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 2009 〕 5 号),《生活饮用水卫生》( GB5749-2006 )等法律、法规,结合陕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的管理,达到及时发现与消除水性疾病和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隐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陕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用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安全监测检验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卫生、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协调水利、卫生、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卫生、环保、财政、发改、教育、住建等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主管局长兼任。

(二)县水利部门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安全监测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水质监管基本要求

(一)监管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十二五 ” 规划》实施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监管要求

1. 集中供水厂的水质检测

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水源水可主要检测污染指标,出厂水应进行常规指标全分析,管网末梢水可主要检测感官指标、消毒剂余量和微生物指标。

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厂的水质检测频率每个季度不少于 1 次;日供水不足千吨万人以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检测频率每年不少于 2 次(单村供水工程,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每年抽检不少于 50% 的工程)。

2. 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

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 择数量不少于 2 个的典型工程,每年进行 1 次主要常规指标分析。

3. 巡查现场检测

每个月应对 30% 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进行巡查现场检测,检测的指标主要包括出厂水的色度、浑浊度、 PH 、电导率、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

4. 检测标准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5750-2006 )中要求的 42 项常规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指标)及我县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非常规指标由县卫生与水利、环保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一般包括: ①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② 毒理学指标; ③ 细菌学指标:菌落; ④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

5. 其他要求

① 详细掌握每个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及消毒设施、水厂的检测能力;

② 巡查监督时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

③ 对检测和巡查发现的水质问题,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监督其及时整改;

④ 负责对水厂水质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校验的指导。

  四、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

1. 根据设备、质量、环境、安全、信息等管理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

2. 检测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和管理水平。

人员费用按当地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考虑发展和人员稳定)的标准估算。交通费根据当地的集中水厂数量及分布、巡查及现场采样频率,按每天 3 个水厂估算油耗、过路费。检测药剂和试剂费可根据检测指标的频次、平均每个指标每次 10 元进行估算。

(二)资金管理

由于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非盈利单位 , 普遍也仅向群众收取一定用水成本费,通过服务性收取检测费不足于解决检测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为减轻供水单位的经济负担,由县政府每年定期向检测工作实施部门划拨常规水质卫生检测财政补助经费,从而保证水质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转,补助标准按相关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三)设备管理

1. 明确每个化验室及其设备的管理人。

2. 建立对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制度。

3. 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或校准、维护等应建档。

4. 仪器设备应实施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 “ 合格 ” 、 “ 准用 ” 和 “ 停用 ” 。

(四)质量管理

1. 建立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方法及其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剂或试剂、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2. 明确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质量负责人。

3. 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质量控制考核等。

4. 做好采样和检测过程记录。

5. 明确检测报告质量审核人,经审核人逐项指标审核后才能盖章生效。

(五)环境及安全管理

1. 检测区域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2. 化验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照明条件。

3. 每个化验室应有温度、湿度检测及记录。

4. 微生物室每天应用紫外线消毒后才能使用。

5. 排风设施检查完好后才能进行相关实验。

6. 建立化验室的用电、用气、废液处理、消防等安全制度。

(六)信息管理

1. 对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进行归档管理。

2. 化验室档案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删改和撤档。查阅、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至少保存 5 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协调管理机制。 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安全分析会议,充分发挥协调管理作用,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部门职责。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相关部门要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监测检验等涉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管理的内容纳入部门目标管理,切实履行本部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长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县发改部门,负责将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卫生学评价与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预算,并及时通报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常规水质检测补助经费,将常规水质卫生检测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拿出一定经费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进行补助。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检测工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供水单位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积极收集监测资料,实行监测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定期通报监测情况。县卫生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纳入行业管理目标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积极收集监测资料,实行监测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定期通报监测情况,按时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提高对水性疾病和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预警和整改指导意见。县环保部门,负责对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对影响水环境的工商业、农牧业等生产、生活进行监督指导,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县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学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及时了解各级、各类学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督促学校解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实行水性疾病暴发和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问责制。 对不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水性疾病暴发和发生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拒不接受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检测的供水单位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水性疾病暴发和发生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因不履行职责或拒不接受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检测导致发生严重水性疾病暴发和发生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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