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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单位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3-04-24 15:07     字体:

工程建设领域的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

们好!感谢们为陕州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感谢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就业岗位和发展机会!值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企业用工管理,降低企业用工风险,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三门峡市陕州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严格按照过程结算支付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实施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管理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条例》要求,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三、施工总承办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开设农民工工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算清后至少3年。

(三)规范工资支付结算方式。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四)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存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政策咨询电话3836266、3834530)

(五)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明示农民工投诉举报维权渠道。

四、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农民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是陕州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此,希望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各用人单位做到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尽职履责,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在心上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陕州区经济发展成果,为建设大美陕州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门峡市陕州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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