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精神,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我省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计生手术并发症问题主要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特殊问题。并发症人员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贡献。多年来,我省各地党委政府在解决并发症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落实手术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解决并发症人员生产、生活困难,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由于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扶助制度,并发症人员在生活保障、医疗、养老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将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是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并发症人员的关心照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并发症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务必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完善落实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深入开展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一)对象条件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二)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核实。每年1月31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要求确认为扶助对象的人员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已经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扶助制度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级初审。每年2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过的《申请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和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本年度纳入特别扶助的并发症人员。
5、确认上报。每年4月15日前,经确认符合纳入特别扶助条件的并发症人员和退出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县级确认报告。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核查,向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市级确认报告。确认报告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通过机要交通的方式报送。
当年参加技术鉴定,并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人员次年起可以申请纳入特别扶助。
(三)扶助标准
并发症人员享受的扶助标准根据鉴定等级确定。基本标准是: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及财政可承受能力,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四)资金来源和分担
我省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特别扶助资金分担规定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资金发放
并发症人员扶助金仍由特别扶助制度代理发放机构发放。各地要及时足额将并发症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督促代理发放机构为已确认的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六)新老政策的衔接。各地要做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与地方已建立的并发症人员定期扶助制度的衔接。原地方标准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原地方标准高于国家基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清醒认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注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保护群众的权益和隐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遵循不宣传、不炒作、不讨论的原则,确保社会稳定。要协调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给予并发症人员家庭优待照顾。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待遇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认真做好并发症鉴定。各级人口计生委应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组织开展并发症鉴定工作,不得降低标准,扩大范围。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申请复查鉴定,省人口计生委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县级人口计生委应在每年7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并发症鉴定,省辖市和省人口计生委应分别在每年的9月份和11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并发症人员,并通报下级人口计生委。对申请并发症鉴定并需要鉴定等级的,已持有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且由有关单位负责治疗的,以及长期接受治疗并有病历资料的,应作为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已依法鉴定并确定等级的并发症人员,每年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一次复核,确认是否治愈或康复。要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程序,公正透明,做好并发症的鉴定复核工作。
(三)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估。要健全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对象确认以及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既要防止随意放宽政策、弄虚作假,也要防止推诿扯皮、延期办理。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行政、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问题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将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