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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及标准

发布日期:2024-01-09 13:56     字体:

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乡镇将确认通过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发放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仍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年9828元,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6864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档,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667元/人/月;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334元/人/月;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75元/人/月。

联系方式:0398-324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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