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四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