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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5:24     字体:

行政处罚类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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