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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5:32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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