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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5:57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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