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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5:59     字体:

行政处罚类事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按规定设置厕所、洗手、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未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未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的处罚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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