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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陕卫医罚〔2021〕5号

发布日期:2023-08-30 17:15     字体:

       被处罚人:仙*平;

       居民身份证号:411222********0048;

       违法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中段水泥厂家属院西侧二层三门峡市陕州区荣春健康养生馆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于2021年03月09日至2021年08月05日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在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中段水泥厂家属院西侧二层一门面房内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共计二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1、2021年08月05日对三门峡市陕州区荣春健康养生馆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021080510383641558501)1份共2页;2、三门峡市陕州区荣春健康养生馆经营者仙*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现场对仙*平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4、三门峡市陕州区荣春健康养生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5、仙*平现场签订了行政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6、2021年8月5日对三门峡市陕州区荣春健康养生馆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6张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执行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地址:高阳路于永昌路交叉口;户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账号:100118135790010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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