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综合执法> 正文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01 16:15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园林绿化股: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起草城市绿化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城市建设中的绿色图章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绿地并组织绿化验收。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城市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负责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城市绿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绿地养护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对城市公园、游园、道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城镇园林绿化及建成区的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进行行业指导,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及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监管有关园林施工安全、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

牛世昌    卫怡莹

四、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38776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