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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01 16:23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园林绿化股: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起草城市绿化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城市建设中的绿色图章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绿地并组织绿化验收。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城市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负责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城市绿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绿地养护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对城市公园、游园、道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城镇园林绿化及建成区的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进行行业指导,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及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监管有关园林施工安全、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牛世昌  卫怡莹

四、执法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38776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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