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传博塑料制品厂
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三门峡市陕州区传博塑料制品厂,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管理要求,申请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现依法对三门峡市陕州区传博塑料制品厂登记编号为94211222MA44LXEF40001Z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