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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陕州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陕州区人民政府   截止时间:2025-12-20

养老服务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区养老机构数量稳步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但在运营管理中仍存在部分亟待规范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全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构建安全、优质、有序的养老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202511月,区民政局起草了《陕州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请将意见于30内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形式,反馈至三门峡陕州区民政局2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83835382

电子邮箱:szmzetyl@163.com

征集时间:20251121日—20251220

 


陕州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及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统称“养老机构”)。

第三条  坚持“底线管控、分类施策、动态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行业统筹、部门协同、属地兜底、机构主责、奖惩并举的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全链条、闭环式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

(一)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的监管工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和措施。

(二)负责养老机构备案、等级评定等,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备案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指导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养老机构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红黄牌制度对养老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六)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相关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消防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别负责食品安全、医疗服务、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督检查,以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存储、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和消毒以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八个重要关口为重点,督促养老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全面检查、重点隐患专项检查、针对性监督抽检为主要监管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养老机构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卫健部门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诊疗规范、医疗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及培训。

(三)住建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燃气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按照省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工作安排,对已纳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养老机构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化解处置。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七)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应急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九)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养老领域非法金融活动进行监测预警,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履行属地管理第一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上报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机构在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一院一档”,动态更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服务等情况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  养老机构

(一)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断提高照护服务质量,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及纠纷调解能力养老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许可或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养老机构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落实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措施,教导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组织培训。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组织完善本机构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服务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服务行为规范化。

)硬件设施管理

1.定期对房屋建筑、消防设施、水电设施、餐饮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对于建设年代久远、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消防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办理消防手续的养老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手续办理工作,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按照养老机构标准合理设置老年人居住房间、活动场所、卫生间等,保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采光充足,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和安全需求。

(二)日常运营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持证上岗。

3.规范收费行为,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4.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做好老年人的日常照护工作,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治疗、健康管理、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

5.组织各种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如书画、音乐、舞蹈、手工制作、棋牌、知识讲座等,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老年人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三章  规范标准

 

第八条  安全底线

(一)所有养老机构加强学习《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有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达到B级以上;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人员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  服务规范

(一)按照《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落实各项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两小时巡查制度

)护理员按标准配备,持证上岗;

)设立老年人意见箱,投诉处理率100%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激励政策

(一)对认真履行乡镇属地责任和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养老服务模式,对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惩戒措施  

(一)对不履行责任或不按照规范要求管理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同一问题两次及以上复查未整改到位的,予以黄牌警告,约谈法定代表人并在全区通报;一年内累计两张黄牌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挂红牌,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告,5年内禁止申请相关政策资金及补贴;

(二)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三)对乡镇、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由区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在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问责。

 

第五章  强制退出条款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区民政局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

2.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年内累计3次被行政处罚。

 

第六章  老年人权益保护

 

第十  实行入住前强制告知制度,机构须与老人及家属签订《风险告知书》,明确硬件缺陷、服务短板及潜在风险,隐瞒不报者按欺诈处理。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十  设立举报电话(0398-3835382)和电子邮箱szmzetyl@163.com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实名举报问题,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