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棠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陕州区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9日
陕州区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科学、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6号)和《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陕州区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物仓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实施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清点盘查、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增减工作;
(三)负责仓储场地的落实和收缴、调拨公务仓资产等工作;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及收益上缴工作;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物仓资产 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对存储的物品建立资产台账、卡片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对仓储资产定期进行清点盘查,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七)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务仓管理范围及收缴程序
第十条 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重复利用的资产;
(四)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多余国有资产;
(八)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办公家具等;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的收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上缴公物仓。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
(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活动等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三)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各类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统一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六)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七)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后提出,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八)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九)其他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部门出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
第四章 资产使用处置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临时机构和区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区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3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区财政局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区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区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区财政局批准,由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处置资产公告;
(三)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应缴税款、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余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机关事务中心应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监督整改意见认真研究落实。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清除进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办公设备中的信息数据,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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