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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三陕政土告字〔2022〕第3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字体:

  为了全区公共利益需要,合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大营镇城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目的:用于商服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三、地类及面积:

  宗地总面积0.8341公顷,其中农用地0.8323公顷、建设用地0.0018公顷(详见附件)。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被征地村区片编号为4112220101,按范围内区片地价标准94.5万元/公顷。

  (2)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按47200元/亩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清点结算补偿,无标准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4)支付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五、安置意见

  陕州区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土地补偿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由区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有关规定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具体落实。

  六、注意事项

  此方案在本此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陕州区门户网站上公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收土地明细表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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