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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4-01-08 11:18     字体:

近期,部分个人及个体经营户未经许可,在实体店和互联网渠道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严重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非法储存也给其自身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为有效杜绝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行为,严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朋友圈等互联网渠道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未经运输许可送货上门同样涉嫌违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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