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陕发〔2016〕9号
中共陕州区委 陕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陕州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规模以上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陕州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峡市陕州区委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陕州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陕州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陕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州区行政区内新投资的工业、农业、三产及社会事业类项目和飞地项目(以下简称“新上项目”),矿山开采和初加工、房地产、未超过原规模的搬迁项目除外。
第二章 关于土地供应
第三条 凡符合单独供地条件、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的新上项目,项目建成后,视不同情况予以优惠。
(一)工业项目
1、区域内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成本价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以成本价的70%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以成本价的50%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成本价的70%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以成本价的50%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高新技术、高效农业和社会事业类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以成本价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成本价的50%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三产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的70%对企业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以成本价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产项目用地中,其主业用地须占项目用地的70%以上,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30%以下。)
第四条 项目用地时,土地款由企业按照土地成本价一次性付清。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照和合法依据。区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同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评估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三章 关于税收
第五条 凡新上项目且在陕州区注册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奖励扶持。新上项目从投产产生利润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法依率计征后,实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不同项目、不同投资规模对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一)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前2年奖励企业100%;第3至第5年奖励企业50%。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前5年奖励企业100%。
(二)高新技术、高效农业和社会事业类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奖励企业100%;第4至第5年奖励企业50%。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前5年奖励企业100%。
(三)三产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前2年奖励企业100%;第3至第5年奖励企业50%。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前5年奖励企业100%。
(四)新上项目约定税收奖励
招商 项目年度税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每年兑现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关于行政事业规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社会事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区权属范围内行政事业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区权属范围内无减免权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飞地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条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的验资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对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一)全程代办制。 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业主全程代办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落实“两个零接触”(进驻产业集聚区与“群众零接触”;手续办理与行政审批部门 “零接触”)。
(二)督办落实制。 落实“四个一” (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分包、一个单位负责、一套政策扶持、一班人马服务) 工作制,全力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三)行政问责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项目建设涉及的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区直单位“一把手”是项目专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许可等事项并限时办结,未限时办结致使项目建设受到影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挂牌保护制。 未经区优化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域外单位和个人到企业检查、收费由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九条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区相关单位积极帮助企业方申报取得国家、省、市的政策资金扶持。
第十条 投资者在就医、就学、社会保险等方面,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子女需在当地入学的,可择校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第六章 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项目,经区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同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后,对项目投资人给予以下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项目投资人安排1名符合录用条件的财政全供编制人员;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项目投资人安排2名符合录用条件的财政全供编制人员。
第十二条 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和规模较大、世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十三条 飞地项目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三政〔2015〕46号)规定实施,飞入地在我区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供地、税收优惠的兑现, 由区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会 同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由受益财政承担;或者按照“谁兑现、谁受益”,由承担财政受益。
第十五条 相关解释
(一)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完成的实际投资额(征地款、流动资金、无形资产 以及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部分 除外)。
(二) 土地成本价含土地补偿安置费、地面附属物补偿、失地农民保障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勘界费、征地管理费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上解费用。
(三) 项目落地,是指项目用地、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四) 项目投产,是指项目手续齐全,具备正式运营条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区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三门峡市陕州区委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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