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陕政办〔2019〕7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陕州区建立健全老年人
高龄补贴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陕州区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3月25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1日
三门峡市陕州区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三政〔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加快完善陕州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断提高陕州区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发放范围
三门峡市陕州区辖区内户籍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至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经费渠道
区财政局每年会同区民政局根据高龄补贴实际需要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高龄补贴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执行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乡(镇)负责审查高龄补贴对象;区财政局负责高龄补贴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审核高龄补贴对象认定和督促高龄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补贴制度,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陕州区高龄补贴制度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附件: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附 件
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区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三政〔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高龄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部门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三门峡市陕州区辖区内户籍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第六条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第三章 高龄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高龄补贴实际需要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乡(镇)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高龄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龄补贴申请表》。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龄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高龄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和初审评议,并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居民)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于每月6日前报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三)批准。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办结批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龄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区、乡(镇)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条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折按月发放到高龄补贴享受者个人。
高龄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户籍在本乡(镇)内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起计发。
户籍从本区外迁入的高龄老人,在本区实际居住满2年后方可提出享受高龄补贴申请。
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乡(镇)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补贴老人的高龄补贴增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补贴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备案材料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每年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乡(镇)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上缴。
第十七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陕州区民政局、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三陕民〔2018〕42号)即行废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