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深化我市禁种铲毒工作,坚决巩固禁毒工作成果,严格落实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告。
一、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行为,须立即依法采取制止、铲除措施,村居组织发现相关行为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具有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严格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食品领域涉毒品原植物违法活动
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添加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的食品,严禁食用上述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依法履行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法定义务
全体公民均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河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100 株(大麻 1000 株),奖励人民币 100 元。
四、严厉惩处妨害禁种铲毒执法行为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以及在禁种铲毒执法工作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