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按比例报销,年度限额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2、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34种重症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月限额结算,报销比例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2%。
3、门诊特定药品(含门诊重特大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 透析)病种支付比例为90%,其余门诊特药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85%。
4、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2025年起年度最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9万元。
5、生育医疗待遇。门诊产前检查500元,自然分娩报销1200元,剖宫产报销2800元等。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门慢特和住院费用纳入大额补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2025年起年度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47万元。
7、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健康体检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政策范围内药品、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消毒杀菌类医药用品;缴纳特定家庭成员的居民其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
二、什么是个人账户家庭门诊共济?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