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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简介

发布日期:2025-10-23 16:24     字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党和国家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已经开始,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请您及时缴纳居民医保费用。

一、缴费须知

缴费年度:2026年

缴费标准:每人400元

集中缴费期:2025年9月29日—2025年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享受待遇内容:基本医保待遇(年度支付限额15万元,含门诊统筹、门诊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等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支付限额40万元)

重要提醒:

1.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每断保1年,在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医保基金不支付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90天后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 月 31日,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新生儿待遇享受期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待遇标准

1.年度支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15万元。

2.门诊统筹待遇。在统筹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比例限额报销,年度最高限额500元,限额限当年度使用,不结转、不转让。

3.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月限额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月统筹限额(元)

序号

病种名称

月统筹限额(元)

1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未设定额度,按照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核定

15

冠心病或慢性心力衰竭

280

2

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

16

高血压

180

3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17

精神分裂症

450

4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18

双相障碍

5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19

偏执性情感障碍

6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20

分裂情感障碍

7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1

癫痫性精神病

8

肾功能不全

1300

22

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

9

糖尿病

290

23

系统性红斑狼疮

430

10

脑血管病后遗症

210

24

帕金森病

225

1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50

2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75

12

结核

150

26

强直性脊柱炎

150

13

肝硬化

430

27

脑瘫

300

14

病毒性肝炎

430

28

自身免疫性肝病

430

2)重慢病申报: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病种数量不超过3个。参保群众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河南医保”小程序和电脑“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提交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资料,鉴定结果通过短信通知。

3)实行限额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月限额结算,报销比例65%。

4.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视同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具体见下表:

医院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备注

分段

支付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医疗机构)

150元

150元-800元

70%

在三门峡市以外住院治疗的请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能实现异地直接结算

800元以上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

400元

400元-1500元

63%

1500元以上

83%

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

800元-3000元

55%

3000元以上

75%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

500元

500元-3000元

55%

3000元以上

75%

三级医院

1200元

1200元-4000元

53%

4000元以上

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

600元

600元-4000元

53%

4000元以上

72%

三级医疗机构

2000元

2000元-7000元

50%


7000元以上

68%


省外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及以下

400元

400元-1500元

63%


1500元以上

83%


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

500元-3000元

55%


3000元以上

75%


三级医疗机构

2000元

2000元-7000元

50%


7000元以上

68%


5.异地就医政策。异地就医一般遵循“先备案、再住院”原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享受参保地、备案地双向直接结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以材料制办理的,支付比例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以承诺制办理,但未补充备案类型所需材料的,支付比例在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承诺制备案人员补充相应材料后,享受与材料制备案相同就医待遇。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6.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7.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纳入大病报销范围。起付线为1.1万元;报销比例:1.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为60%;10万元以上为7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500元,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

8.医疗救助待遇。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对规范转诊就医的救助对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医保相关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门诊重症慢性病 0398-3837580  

转诊备案、零星报销 0398-3839336  

居民参保0398-22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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