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2013〕53号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1〕7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划拨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我县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范围为:
(一)划拨土地上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单独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者均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依据城镇基准地价科学制定,并随着基准地价的更新适时调整(附:陕县城区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和管理
(一)划拨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征收,县住建部门要将划拨土地房屋出租的租赁协议交国土部门备案。未经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同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代征土地收益租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2月份缴纳明年的收益租金;
(三)国有土地收益租金要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和缓缴。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国有土地收益租金违法行为
县国土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出租国有划拨土地违法行为。对拒绝缴纳划拨土地收益租金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依法收取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期按标准缴纳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扣划预算经费抵交土地收益租金和滞纳金。
县住建、财政、工商、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布陕县县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陕财字〔2003〕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县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一览表
2013年9月10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填写前,请先点击登录提交按钮,进入相应页面后再填写。之后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