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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张甫】

发布日期:2026-06-24 16:34     字体:

三门峡陕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陕 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6〕第03

 

被处理人:张甫

2026616日,董红雷、杨恋朝、杨安朝、樊明熬、宋爱霞、高军6人投诉你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合玺园项目中拖欠其20209-20232期间工资10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661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6〕第13号),要求你于2026623日前支付拖欠董红雷、杨恋朝、杨安朝、樊明熬、宋爱霞、高军6人的工资,你至今未按规定期限予以支付。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本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支付拖欠董红雷、杨恋朝、杨安朝、樊明熬、宋爱霞、高军6人的工资;

2、逾期不支付的,依法支付董红雷2万元、杨恋朝2.5万元、杨安朝2.5万元、樊明熬1万元、宋爱霞1万元、高军1万元,共计工资本金10万元的同时,将按应付金额10元的50%的标准5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陕州大道中段       编:  472100          

  人:   周文民            话:  383453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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