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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2013〕66号 关于印发《陕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陕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 年12 月10 日   

 

 

 

 

陕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管理机制和校车服务、运营模式,结合陕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在认真做好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的前提下,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并加强对校车服务、营运的管理,保障学生坐车方便、安全。

  二、基本情况

陕县辖 4 镇、 9 乡, 258 个行政村,总面积 1763 平方公里,总人口 34.3 万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39098 人,其中,就近入学 21209 人,在学校住宿 8328 人,乘坐公交车上学 5964 人,家长接送 3597 人;全县幼儿园在园幼儿 9456 人,其中乘坐校车上学 548 人,家长自行接送 8908 人。目前,全县现有校车 6 辆,主要用于接送学前教育幼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专用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安全管理。 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二)健全保障体系。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调整学校布局,尽量做到学生就近入学或上寄宿制学校。对确需乘车的学生,通过发展公交事业,或提供校车服务、营运模式,满足学生上下学乘车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证学生不因交通而辍学。

  (三)加强道路建设。 做到校车通行的公路优先改善、优先安装防护设施,逐步改善通车条件。

四、校车运营原则和模式

  ( 一 ) 运营原则

1. 城乡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其中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 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3. 农村小学生 2.5 公里以内,初中生 3.5 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杜绝学生步行上下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4. 农村小学生 2.5 公里以外,初中生 3.5 公里以外的学生应尽量寄宿,以减少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风险。

5. 高中阶段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 二 ) 运营模式

1. 发展公交车服务模式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根据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2. 校车运营模式

   ( 1 )公办学校运营模式

    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办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采取政府购买营运公司服务或分片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团化。由专营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参与其他运营。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其运营成本,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

   ( 2 )民办学校的运营模式

    采取由学校出资购车,成立校车队,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独立核算。

五、保障措施

  ( 一 )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陕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教体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法制办、文广新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分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县交警大队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职能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 二 ) 部门职责

  监察局:加大对校车安全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教体局: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情况;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建立 GPS 实时卫星定位系统和监控平台,与县交警大队重点车辆监控联网,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及时抄报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公安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喷涂校车颜色;对道路交通安全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校车提供者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实时更新。

交通运输局:审核校车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

安监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批与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发改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拟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文广新局:利用广电媒体资源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保险机构:按规定费率浮动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校车提供者(公交公司、客运公司、个体经营者等):购买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班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雇用随车照管人员;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 三 ) 校车申报

  1 、申报条件

(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 、申报程序

向县教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教体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 四 ) 校车驾驶人申报

  1 、申报条件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2) 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无犯罪记录;

(6)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 、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 五 ) 校车行驶

1 、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加强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相互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共同维护校车安全。

(三)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主题词: 教育   校车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12 月10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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