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更加适宜白天鹅栖息的良好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放区域范围
北至黄河、南至陇海铁路(陕塬路段至地坑院广场北)、西至禹王路、东至迎宾大道合围区域。
(二)除划定的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7.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除禁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六)禁止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地,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九)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并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在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均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26年3月4日(正月十六)0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