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海勇辞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026年7月30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海勇辞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