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室职能: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污水管网等有关工程的规划与实施;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给排水管道、污水管网、道板、道牙、雨污水井盖、各种警示牌等的管理与维修;负责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用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的收缴;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街道公用照明灯、亮化设施的规划与实施;负责城市道路、街道公用照明灯和城区亮化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路灯和艺术造型灯的安装、管理和维修,并根据昼夜时间变化按时开启和关闭;确保线路畅通,设备完好,照明及时,安全运行。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二) 占压各种窖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三、执法人员名单:
赵辉 刘彩芳
四、执法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停止排水。”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300MM或者对直径大于 500MM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19007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