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
| 1 |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法》和《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 ||
| 2 | 指导燃气、热力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供热管理办法》 | ||
| 3 | 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4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4.《建筑法》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 ||
| 6 |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